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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零時起生效

发布日期:2026-07-01 14:03 浏览次数:

應變協調中心公布,衛生局根據第2/2004號法律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,修改第252/A/SS/2021號公告,由明(31)日凌晨零時起,由極高風險國家出發來澳人士醫學觀察期由28天改為21天,該修改適用於受相關公告規範而正在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。

根據第252/A/SS/2021號公告規定,極高風險國家包括:孟加拉、巴西、柬埔寨、印度、印尼、伊朗、尼泊爾、巴基斯坦、菲律賓、俄羅斯、南非、斯里蘭卡、坦桑尼亞、土耳其、美國、博茨瓦納、津巴布韋、納米比亞、萊索托、斯威士蘭、莫桑比克及馬拉維。由上述國家前來澳門的直航飛機或聯程航班第一程飛機乘機前,仍須出示5天內每次相隔至少24小時連續三次採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。

應變協調中心表示,上述修改乃基於新型冠狀病毒流行病學的最新資料而作出。(編輯部)